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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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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流程

巴拿马的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es Anónimas)设立流程较为简便。根据该国《第32号法律》(1927年),任何两名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论国籍与居住地,均可通过公证人签署公司章程,并提交至公共登记处以完成设立。

公司章程须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董事信息、经营目的及资本结构等关键内容。

此类公司具有较好的保密性,无需对外披露股东信息,也无强制要求设立注册办事处。

但每家公司必须在巴拿马指定一名常驻注册代理人,该代理人须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担任,负责依法向公共登记处提交公司文件。

相关信息受到严格保密,非经法院命令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公司名称

巴拿马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须体现其公司性质,、

应包含“Corporation”、“Incorporated”、“Sociedad Anónima”或其缩写“Corp.”、“Inc.”、“S.A.”等字样。

公司名称不得与已注册的其他公司名称相同或近似。此外,如名称中需使用“bank”、“trust”、“insurance”等特定行业词汇,必须事先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许可。

3.公司目的

在巴拿马,股份有限公司被允许开展任何合法的商业活动,无论其业务范围位于境内还是境外。

公司章程中载明的经营目的并不构成对公司业务的限制,除非其中明确规定了禁止从事的活动,否则公司亦可从事未列明的其他业务。

若公司计划从事银行、保险等受监管的行业,则需事先获得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

4.资本与股份

巴拿马股份有限公司可自由设定其授权资本,资本可以是有面值或无面值的股份形式,且没有最低资本要求。

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需在公司的股东登记册中进行记录。

此外,巴拿马法律要求所有记名股票证书必须交由授权的托管人保管,以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

5.股东与董事会

在巴拿马,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数量、国籍或居住地均无最低要求,股东可为自然人或法人。

股东会议可在全球任意地点举行,并允许通过代理人进行投票。

股东的责任有限,通常不承担公司债务,仅在其认购股份的未支付部分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会需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成员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亦无国籍或居住地限制。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及决策,并须遵循公司章程与巴拿马公司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董事不承担公司债务的个人责任。然而,董事对公司负有注意义务,如因履职疏忽可能须承担个人责任。

此外,根据《商法典》相关规定,董事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若其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资本受损,还需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6.公司治理与文件要求

公司需妥善保存完整的会议记录和股东登记册,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存放地点可选择在巴拿马境内或境外。

对于未在巴拿马境内开展商业活动的公司,应将其会计记录及相关文件保存在指定地点,并确保能在必要时向相关机构提供所需文件的副本。

7.税务处理

巴拿马实行地域税收制度,仅对在巴拿马境内产生的收入征税。

所有巴拿马股份有限公司每年需支付300美元的年度特许经营税。

上半年成立的公司在7月1日前支付,下半年成立的在次年1月1日前支付,未按时支付将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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