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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加拿大移民法(2) 在向第 131(b) 段所述的省主管当局作出承诺的情况下,第 (1) 款所述的期限应不迟于
(a) 如果外国公民是担保人的配偶、同居伴侣或婚姻伴侣,则在外国公民成为永久居民之日起三年期间的最后一天;
(b) 如果外国公民是担保人或担保人的配偶、同居伴侣或婚姻伴侣的受抚养子女,或者是第 117(1)(g) 段中提及的人,并且未满 22 岁他或她成为永久居民之日的年龄,以较晚者为准
(i) 外国人年满 22 岁的那一天,以及
(ii) 外国人成为永久居民之日起 10 年期间的最后一天;
(c) 如果外国公民是担保人或担保人配偶、同居伴侣或婚姻伴侣的受抚养子女,并且在他或她成为永久居民之日年满 22 岁,则在外国人成为永久居民之日起 10 年期间的最后一天;
(d) 在外国国民成为永久居民之日后 20 年期间的最后一天,如果外国国民是
(i) 担保人的母亲或父亲,
(ii) 担保人的母亲或父亲的母亲或父亲,或
(iii) 第 (i) 或 (ii) 项所述外国国民的随行家庭成员;和
(e) 如果该外国国民不是 (a) 至 (d) 段所指的人,则在该外国国民成为永久居民之日起 10 年期间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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