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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加拿大移民法 139 (1) 除第 (2) 款外,担保人的承诺要求担保人向加拿大或某省的女王陛下偿还在被担保的外国国民及其家庭成员或代表被担保的外国国民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每一项社会援助。时期
(一) 开始
(i) 如果外国人持临时居民许可证进入加拿大,在入境当天,
(ii) 如果该外国人在加拿大,则在该外国人申请作为永久居民留在加拿大后获得临时居留许可之日,以及
(i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在外国国民成为永久居民之日;和
(b) 结束
(i) 如果外国公民是担保人的配偶、同居伴侣或婚姻伴侣,则在外国公民成为永久居民之日起三年期间的最后一天,
(ii) 如果外国公民是担保人或担保人配偶、同居伴侣或婚姻伴侣的受抚养子女,或者是第 117(1)(g) 段中提及的人,并且未满 22 岁他或她成为永久居民之日的年龄,以较早者为准
(A) 外国人成为永久居民之日后 10 年期间的最后一天,以及
(B) 外国人年满 25 岁的那一天,
(iii) 如果外国公民是担保人或担保人配偶、同居伴侣或婚姻伴侣的受抚养子女,并且在他或她成为永久居民之日年满 22 岁,则在外国人成为永久居民之日起三年期间的最后一天,
(iv) 在外国国民成为永久居民之日后 20 年期间的最后一天,如果外国国民是
(A) 担保人的母亲或父亲,
(B) 担保人的母亲或父亲的母亲或父亲,或
(C) 条款 (A) 或 (B) 中描述的外国公民的随行家庭成员,以及
(v) 如果该外国国民是第 (i)、(ii)、(iii) 或 (iv) 项中提及的人以外的人,则在以下日期之后的 10 年期间的最后一天外国人成为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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