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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是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它适用于跨国公司将合乎条件的外籍员工派遣至美国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短期工作。
L-1签证有两种类型:L-1A签证和L-1B签证。
L-1A签证是用于派遣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高管人员的工作签证;L-1B签证是用于派遣跨国公司具有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的技术人员的工作签证。不同的类型在申请时有不同的申请要求。
在下面, 我们将分别阐述对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要求,以及L-1A,L-1B签证对外派雇员的要求。
对于作为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一般要求
在L-1签证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是跨国公司,它向移民局提出L-1申请,为外派雇员申请L-1签证,因此外派雇员是L-1申请的受益人。无论是申请L-1A还是L-1B,作为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须满足如下条件:
-“合格的公司关系”是指,在L-1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这两个境内外的机构(或公司)之间必须存在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合乎条件的公司关系,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关系、总分公司关系、关联公司关系。如果满足上述关系,那么这样的公司就可以被称作“合格的商业实体(qualifying entities)”或“合格的公司(qualifying organizations)”。
-请注意,L-1签证并不限制商业实体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企业、非盈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
- “正常运营”是指,作为L-1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在L-1受益人的签证有效期内,直接地或通过与其拥有合格关系的公司(qualifying organization),在美国境内外正常开展业务或即将开展业务。
- 上述业务只需切实可行(must be viable),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
- 这里的“正常运营”是指正常的、有系统的、持续的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仅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申请要求。
有些跨国公司很容易满足上述L-1申请要求,不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特别是那些众所周知的大型公司。但是对于规模较小或是初创公司,在提交申请前需准备大量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申请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这种类型的公司向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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