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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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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1签证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是跨国公司,它向移民局提出L-1申请,为外派雇员申请L-1签证,因此外派雇员是L-1申请的受益人。无论是申请L-1A还是L-1B,作为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须满足如下条件:

  1. 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合格的公司关系”是指,在L-1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这两个境内外的机构(或公司)之间必须存在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合乎条件的公司关系,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关系、总分公司关系、关联公司关系。如果满足上述关系,那么这样的公司就可以被称作“合格的商业实体(qualifying entities)”或“合格的公司(qualifying organizations)”。

-请注意,L-1签证并不限制商业实体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企业、非盈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

  1. 正常运营(doing business)

- “正常运营”是指,作为L-1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在L-1受益人的签证有效期内,直接地或通过与其拥有合格关系的公司(qualifying organization),在美国境内外正常开展业务或即将开展业务。 

- 上述业务只需切实可行(must be viable),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 

- 这里的“正常运营”是指正常的、有系统的、持续的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仅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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