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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签证主要适用于跨国公司将他们的高级主管和经理调任至美国,是成为美国永久居民的一个重要途径。EB-1C签证由雇主出面向美国移民局提交I-140表来为受益人申请签证。EB-1C申请的具体要求需要由雇主和受益人共同分担。
对雇主的要求
雇主必须是美国公司,并且有合格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机构)。
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运营,并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至少一个海外机构有规律地提供连续、系统的商品或服务。
在申请前,雇主必须已经在美国运营满一年。
对于雇主是知名的大公司来说,以上要求相对比较容易证明,不需要提供太多的文件材料。但是对于刚成立不久的小公司来说,雇主需要准备更多、更全面的文件材料来证明自己符合申请要求。因此,我们特别建议这类雇主向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对受益人的要求
EB-1C的潜在受益人必须是受雇于美国公司的海外附属机构(母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高级管理工作,并且在申请前的三年间至少为美国雇主工作了一年以上。受益人还需要具备留在美国公司从事经理或高管职务的意图。其他附加要求将视受益人的职能而定。
要满足EB-1C对受益人的「经理能力」的要求,受益人必须证明自己: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公司的功能或公司的组成部分;
监督和掌管的其他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内部的一项必要功能;
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人事任免权力,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
一般而言,除非受益人管理的员工是专业人员,第一线的管理人员一般不能被认定为适用于EB-1C签证的“经理”。不过也有例外,比如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副主管也有可能符合EB-1C对于“经理”的定义(即符合上文中的第二点)。
要满足EB-1C对受益人的「高管能力」的要求,受益人必须证明自己:
指导公司内部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工作;
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划;
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裁决权;
只接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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