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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B1C绿卡的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 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 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 而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合服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这样的关系包括:如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
在美国境内的机构和境外机构都必须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跨国公司经营需要切实的(Viable),有经营效益的,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跨国公司的经营可以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注意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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