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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法律条文只提供了一个非常抽象的定义,并没有给出“杰出人才”的具体条件和衡量标准。对于如何衡量“杰出人才”,联邦院新推出的移民法8 CFR 204.5(h)(3)从如下两个方面提出了衡量标准:
用这种标准来衡量“杰出人才”, 申请人只需证明他/她曾获得过一项以上的国际级的重大知名奖励,仅凭此项国际知名奖励,无须提供其它证据,即可满足杰出人才的标准,轻而易举地移民美国。至于什么样的国际奖项才是被移民法接受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移民法并无确切定义或具体标准。一般来说,诺贝尔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奖牌或奖杯,或国际重大发明创造,则可被接受为重大国际知名奖励。
并不是只有获得诺贝尔奖或奥林匹克奖之类的重大国际知名大奖的人才算是杰出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种相对宽松的衡量标准,虽然没有获得过重大国际知名大奖,如果申请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以下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也可以申请杰出人才移民。我所为客户申报的大量杰出人才成功案例,都是以此种标准提出申请并获得成功。
如果上述标准对申请人的职业不适用,申请人可以提交「类似材料」来证明申请人的杰出成就。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要证明自己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继续在美国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并且通过自己杰出的才能,为美国国家利益作出重大贡献。这些材料证明可以包括未来雇主的通信 (Letter from prospective employer) ,预先商定的合同(prearranged commitments),申请人的进入美国后的详细工作计划(detailing plans on how he or she intends to continue his or her 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
申请人在其领域内,曾获得稍次于国际公认大奖的国家奖(不一定是美国的)或国际性奖项,以证明自己的杰出成就。
申请人拥有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此类专业协会经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为会员。
专业刊物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的报导,或曾有重要媒体报导过申请者以及申请者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成就(发表文章必须包括标题、日期、作者、必要时应加以翻译)。
在其领域內,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审,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在科学、教育、艺术、体育、商业等领域內,曾经作出过独创性的、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他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
在工作机构、重要专业组织、团体担任主要领导或其它重要职务。
在相关领域,申请人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它同行。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得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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