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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申请美国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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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a)(3)(D)规定,不允许受理任何现在或曾经为共产党党员,或任何其他极权主义政党党员等相关人士的移民美国申请。因此,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a)(3)(D),这类党派成员没有资格调整身份成为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他们也没有资格通过领事处理程序获得移民签证。但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a)(3)(D) 并不适用于非移民签证,也就是说,这类党派的人士同样可申请非移民签证。然而,移民与国籍法&FAM提供了几个例外和措施来解决有移民倾向,但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a)(3)(D)没资格被受理的党员的申请美国绿卡问题。因此,并不是所有曾经或现为共产党员的人士都不能移民美国。在下面,华清出国网会结合网络上的相关资料,讨论这些人士无法移民美国的原因,及几个可移民的例外情况和相应的补救措施。

  共产党党籍的具体情况

  1、军队服役

  在共产党国家的军队中服役的低军阶人员,不应当仅仅因为服役本身就失去移民美国的权利。“但是,如果持续服役和/或被晋升到更高的等级,例如军官阶层,就可能导致该外籍人士的服役牵涉到政治能力,这将会成为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a)(3)(D)下裁定不受理的理由。”

  因此,那些有决策权的军官很可能会被禁止移民美国,如果只是仅仅在军队服役的普通士兵,应该保有移民美国的权利。如果您曾在共产党国家的军队中服过役或正在现役,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会为您评估能否顺利移民的可能性。

  2、在共产党政府中担任要职

  在一个共产党政府或共产主义控制的国家政府中担任要职一般构成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 (a) (3) (D)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但是,移民法并没有说明要职到底是什么。那些从事事务性的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那些不制定政策决策的人员(例如受雇于新闻媒体的人员)保有移民美国的权利。具体来说,移民法有如下的条款规定:

  “判定一名外国人职位性质的标准之一是他(或她)持有护照的类型。拥有一个共产主义或共产党国家签发的外交、特殊或公务护照,虽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但是它增大了该人士是共产党党员​​或与之有隶属关系的可能性,应成为进一步查询和/或调查的对象。”

  因此,移民官很可能会考虑申请人的护照类型,以决定其是否可移民美国。

  3、自愿参加有政治能力的机构

  若有意移民的外籍人士属于自愿加入共产党组织,通常就失去了移民美国的权利。移民法有如下的条款规定:

  “自愿参加有政治能力的机构应当构成隶属于某党派或相关组织的要件。”

  因此,自愿积极参加党的活动的人士,例如积极劝说他人入党,或传播该党的意识形态,在没有终结党籍两年或五年之前,将被禁止移民美国。

  4、具体的例外情况

  例外1:非自愿党员

  移民法规定,被禁止移民美国的不受理条款不适用以下情况:一名外籍人士在申请移民签证的时候,他可以向领馆官员(或者向司法官员)证明满足以下情况:

  ●不是自愿入党;

  ●小于16周岁时入党,(在法律执行下(9));或者

  ●出于获得就业(10)机会、食物配给,或其他生活基本需求的目的入党。

  “如果该外国人在年龄达到16周岁时或之后,依然持续或者曾持续保持党员身份,那么只有他在16周岁后的行动方可用为判定持续党籍是自愿与否。”

  “如果某外籍人士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原因入党,他可能会被认为符合移民与国籍法212条(a) (3) (D)(ii)的例外情况,其党籍身份是名义上的,明显显示未持有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

  ●成为党员是被某大学或其他高等学府录取的先决条件;或者

  ●虽然成为党员不是被某大学或其他高等学府录取的先决条件,但是它是该外国人继续他的学业所必须的;

  ●成为党员是获得学术利益的必须要求,例如奖学金,宿舍条件,食物,减免交通费用等。

  因此,如果有意移民的人士入党非属自愿(例如法律有相关规定),或者入党是找工作、获得食物、住房或上学的必要条件,那么他们依然保有移民美国的权利。这些外籍人士需要向移民官说明他们和共产党的具体关系。”

  例外2:曾经为党员

  如果有意移民的人士曾经为共产党员,但在申请移民前两年或五年已经终止了党籍,那么这些外籍人士将保有移民美国的权利。他们在递交移民申请时,需要向移民官说明终止党籍的具体时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和陈述。此外,移民官将决定这些人是否对美国的安全构成威胁。移民法有如下的条款规定:

  “被禁止移民美国的不受理条款不适用以下情况:一名外籍人士在申请移民签证的时候,他可以向领馆官员(或者向司法官员)证明满足以下情况:”

  “党籍终结的时间至少在:

  (i) 该申请日期的两年前,或者

  (ii) 该申请日期的五年前,如果该外国人曾为某个独裁极权政府的执政党党员;并且

  该外国人对于美国的安全不构成威胁。”

  “如果一名外国人承认过去为党员,但是做了可信的声明:自己的党籍或者隶属身份已经在两年前(在某些情况下,五年前)或更久之前终止了,那么领馆官员 “应当接受该声明”。领馆官员“只有在有相反的证据或者其它可解释的原因的情况下,才能拒绝该外国人的声明。”

  例外3:适用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们

  美国公民的一些家属(例如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即使是共产党员,仍有可能移民美国。不过,这属于移民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内。移民法有如下的条款规定:

  司法长官可以在他的自由裁量下,运用豁免条款

  如果移民为

  ●美国公民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者;

  ●美国永久居民的父母,子女,出于人道主义目的,以确保家庭团圆,或者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如果该外籍人士不构成对美国安全的威胁。

  无资格申请的豁免—212(a)(3)(D)(iv)。如果移民签证申请者按照移民与国籍法212(a)(3)(D)的要求无资格申请,但是有资格寻求移民和国籍法212(a)(3)(D)(iv)下的利益,领馆官员应告知该外籍人士按照该条款向美国国土安全部申请寻求帮助的流程。只有在领馆官员收到国土安全部的相应批复后,才可以给该外籍人士发放签证。

  例外4:没有意义的党籍身份

  美国国务院外交事务部9FAM40.34 N5手册提出了另一例外情况,它是美国最高法院在Rowoldt v. Pefetto & Gastelum-Quinones v. Kennedy案中确立的党籍身份被视为“没有意义”。FAM写道:“没有意义的党籍身份从未在移民与国籍法中提到,但它却是一个司法建立起的概念。它的确在一些适当的案件中,为不予受理提供了解决方案。”这两个案件确定了,要使一名外国人的移民申请按移民与国籍法212条(a)(3)(D)不予受理,其党籍身份必须是有意义的。没有政治认同或者缺乏意识形态行为不构成有意义的党籍身份。

  对“没有意义”该术语的解释说明了审理移民申请中的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并没有固定的表格或者申请来显示一个人的党籍属性是没有意义的。有意申请移民签证的人必须在申请过程中,向领馆官员呈交所有的证据,或上交证据和签名信解释为什么他们的共产党员身份是没有意义的。证明他们的党籍身份是没有意义的责任在有移民倾向的人士。此外,这是司法规定的补救措施,并没有在移民与国籍法或者CFR中提到。因此,这是美国移民局官员或者领馆官员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可以自由裁量是否接受申请者关于党籍身份没有意义的声明。

  流程

  上述的例外情况属于领馆官员(或移民局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除了豁免情况外,没有其它更进一步的申请规定,来表明共产党员身份妨碍移民申请。领馆官员将决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适用于某个例外情况,申请可予受理。一个有经验的律师会帮助您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美国公民的共产党员直系亲属申请移民美国,需要提交I-601表格,作为申请豁免不予受理理由。如果某申请者的I-601表格没获得国土安全部的批准,领馆官员或移民局官员将拒绝其移民签证申请。然而,在拒绝签证申请后,领馆官员将指示申请者提交I-601,并把案子转发给国土安全部。

  如果您在查找更多关于不予受理豁免的信息,请访问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86933.pdf

  1、“移民与国籍法(a)(3)(D)中使用的术语“隶属”的含义是一个组织与被禁止的组织或政党有联系,有关联,包括它作为其任何一部分,附属,分部,子部。该组织被证明服从或进一步发扬被禁止组织(政党)的宗旨和目标,或者同心协力,达成被禁止组织(政党)的宗旨和目标。”

  如果一个组织赋予,贷款,或者承诺将提供支持、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给被禁止组织(政党),那么该组织被假设为该禁止组织(政党)的附属,但是此段落无任何内容应当被理解为术语“附属”的完全排他性定义。

  2、外国事务手册§ 40.34 N3

  3、22 C.F.R.§40.34 (b)

  4、外国事务手册§ 40.34 N3.6

  5、外国事务手册§ 40.34 N3.5-1

  6、Id. N5-2

  7、Id. N3.5-3

  8、22 C.F.R. § 40.34 (c)

  9、“在移民与国籍法212(a)(3)(D)中使用的术语“法律的执行下”,包括任何情况下外国人因为官方行为,传令,命令,法令或者政令,自动地,非个人默许地,成为被禁止政党或者组织的成员或者隶属。” 22 CFR §40.34(e)

  10、外国人参加共产党组织只是为了获得,保留,改变,或提升与他们教育背景和经历相称的就业机会。这些党籍身份是名义上的,没有明显显示持有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可以被看做是在移民与国籍法212条(a)(3)(D)(ii)的范围内。

  11、移民与国籍法212条(a)(3)(D)(ii)

  12、22 CFR §40.34(d)

  13、移民与国籍法212条(a)(3)(D)(iii)

  14、移民与国籍法212条(a)(3)(D)(iv)

  15、9 FAM 40.34 PN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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