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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国职业移民的优先级别,设立宗旨在于吸引世界各国各个行业的杰出人才赴美发展,也是目前受欢迎的美国移民类别,为此给予配额多,开辟独有加速审理通道,最快仅一个工作日获批,甚至没有雇主和劳工证的要求,不受行业、英文水平、语言、年龄和学历的限制,各行各业皆可申请,全家快速拿到永久绿卡。
美国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国所有工作类移民项目中,办理时间最快,费用最低,门槛最低的一个移民项目。不用找雇主,不用办理劳工证,没有年龄和学历限制,也无须懂英文,全家(包括本人、配偶和21周岁以下子女)均可以一次性获得永久绿卡。所谓的“杰出人才”并非独指奥运冠军,诺贝尔奖获得者,并非高不可攀,而是在行业里有所作为或者与众不同者,都可算是“杰出人才”。用中国的俗语来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阳春白雪,下里巴人,只要身怀绝技,都能称得上是“杰出人才”。
通过EB-1A获得的美国绿卡为永久绿卡,有效期为10年
申请人可以携带配偶及21周岁以下子女同时获得美国永久绿卡
无需投资50万美元,无投资风险
可以申请人自己提出申请
正常审理周期6~8个月,最快3个月获批
只要申请人证明自己在所在领域的拥有杰出才能,就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留在国内工作或生活,无需在美国开办企业
让我们先来看看美国移民局对“杰出人才”是如何定义的。根据美国移民法,“杰出人才”范围包括科学、艺术、教育、体育、商业五大类,但在近年来我们实际操作过程中感到美国移民局目前接受的行业越来越多。
总体而言,各行各业:只要您在本行业有成就和贡献,您就有资格申请杰出人才移民。移民局对学历不设限,对语言无要求,年龄可放宽到70多岁。
科学方面:主要有科学家、研究人员、高级工程师、发明创造者、社会运动人士、精神领袖、技术精英等,此外还扩展到科技方面,这包括电子、计算机、微电子、机械、精密仪器、自动控制、制冷、电机、水利、水电、环境保护、工程物理、工程力学、化学、化学工程、材料、冶金、数学、建筑学、生物、生物工程、植物学、动物学、农业、基因工程、医学、中医、针灸、中药学、物理、经济学、社会学、企业文化、历史学、考古、地理、风水学等;
艺术方面:包括画家、书法家、雕塑家、微雕家、舞蹈家、音乐家、音乐指挥家、歌唱家、歌星、影星、模特、电视主持、影视导演、影视编剧等;
教育方面:包括大学教授、各级特级教师、教育理论家、校长等;
体育方面:包括著名运动员、武术家、教练员、裁判员等;
商业方面:包括杰出企业家、上市公司老总、房地产大亨、金融投资专家、财务策划总监、人力资源总监、工商人才、广告策划专家、营销大师、市场营销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申请人的行业不受限制,可怎样才算是行业精英呢?美国移民法规定了“十 + 一” 条测定“杰出人才”的标准,符合其中三条或特殊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这“十 + 一” 条测定“杰出人才”的标准是:
1. 由于其杰出成就获得过低于国际公认大奖的其他全国性或国际性奖励;
2. 作为必须具有杰出成就方能加入的专业协会或组织之成员;
3. 其专业成就为专门著作、行业出版物或重要谋体所记载或报导;
4. 曾经或现在仍然作为其行业评判或评选的评判员或评委委员;
5. 在有关领域取得过开创性成就;
6. 发表过专业著作或者在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撰写过专业文章;
7. 其作品参加过艺术展出;
8. 身为某一著名机构的负责人或重要人物;
9. 在同行中处于高薪位置;
10. 如果是表演艺术家、演讲者等,票房价或者唱片、磁带、光碟或影带等销售带来的极好商业收入。
*11.其它任何能够反映和说明申请人的才能和成就的证明。如果以上10条对你都不适用,不要被它吓住,可以考虑本条款。这一条包罗万象,什么都可以做证明,比如你把一个亏损企业扭亏为盈,或者发明了便携式轮椅方便残疾人;不需要成绩显赫,只要有意义就可以。
如此看来,“杰出人才”的标准也不是那么高不可攀。只要您在您的专业领域内学有所长,业有所专,又小有成就,那么都是“杰出人才”的合适人选。
如果您希望有更大的成功胜算,我们建议您,还是及早向我公司杰出人才移民资深专家咨询。
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First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简称EB-1)又称“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国职业类移民申请中的一类,是美国移民法专门为在艺术、科学、教育、商业和运动等领域拥有杰出才能的外籍人士提供的移民途经。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国政府“招才纳贤”,积极吸引招纳世界各国优秀人才这一精神在移民政策中的具体体现。
EB-1申请最显著的优势就是移民局对于符合EB1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会豁免他们的劳工证申请。 劳工证申请是一个繁琐费时并且花费昂贵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确定是否有合格的美国工人满足相应职位的要求。 在劳工证申请过程中,一旦发现了满足最低要求的美国工人,即便是出于其他与劳工证申请无关的因素考虑,外籍人士可能更加适合该职位,但外籍人士的劳工证仍有被拒绝的风险。
什么才是杰出人才呢?根据美国移民法(INA 203(b)(1))的定义,“杰出人才”申请分以下三种类型:
“杰出人才”或EB-1a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五大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且享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声誉与成就,其成就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的杰出专业人才。这些人应是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出类拔萃的頂尖人物之一(One of that Small Percentage) 。同时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并且其工作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带来极大利益。EB1a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不需要永久性工作的承诺,申请人也可以自己申请移民。当然,美国雇主也可以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或EB1b是指那些在某一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取得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的教授或研究人员。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在某学术领域中,至少执教或从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请EB1b中的工作经验。EB1b的要求要低于EB1a一些。虽然EB1b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申请人必须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需要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博士后研究不算永久性工作的承诺。
“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或EB1c则指那些被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的高级行政人员或高级经理。该外国人须获得美国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已为在该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同样,EB1c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需要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并需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虽然EB-1申请完全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各类EB-1申请还是有一些差异。在EB-1a的申请中,并不要求雇主支持,也不要求雇主的永久性工作承诺。因此,即使没有雇主,或雇主不支持,申请人也可以直接自己申请移民并获得绿卡。同时,申请人在递交EB1a申请以后,可以随意变换工作,只需要能证明新的工作是在其申请的专业领域即。但是,在EB1b和EB1c申请中,都需要有雇主的支持并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EB1b和EB1c的申请人必须是美国雇主。换句话说,EB1b和EB1c的申请,必须有雇主,必须有雇主的同意,在递交EB1b或EB1c申请以后,外籍人士不能随意变换工作,否则EB1b或EB1c申请放弃。
另外,从移民排期考虑,申请EB-1还有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那就是移民签证一般不需要排期。每年,美国全球职业移民签证配额的28.6%,即大约4万个移民签证,另加上未用完的宗教移民和投资移民的移民配额,都会用于杰出人才EB1移民。而从以往每年移民统计数字上可以看出,每年杰出人才EB1移民的人数较少,EB1移民签证配额一般用不完或只需短暂的等候(从2016年起,中国大陆,印度出生的外籍人士出现几个月的移民排期)。这意味着申请人一般不需要在递交身份调整申请(I-485)前排队等候签证配额。 此外,在等待EB-1申请处理期间,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其他类别的移民申请,如国家利益豁免(NIW)等,以提高移民申请成功率。
总的来说,EB-1对于杰出人才而言,最大的优势在于申请程序中免去了申请劳工证这一步,从而大大缩短了整个移民申请的时间。另外,该类职业移民不用花时间去等待签证配额,使得杰出人才在递移民申请同时,为自己或者配偶申请工作许可和回美証,并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美国的合法永久居留身份。因此对很多研究人员,医生及其它工程技术人员来说,EB-1杰出人才移民可以说是获得美国绿卡的“高速快车”。
根据美国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第203(b)款(1)条(A)项的定义,“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简称EB-1A),又称特殊技能人才,是“具有卓越专业能力,在其领域中为数不多的顶尖人物之一(Small percentage who have risen to the very top)”。
值得一提的是, EB1A申请都不需要雇主,不需要提供就业证明(No offer of employment required),也不需要雇主支持及永久性工作的承诺,不需要申请劳工证(nor a labor certification is required)。 因此,对于EB1A申请人来说,即使没有永久性工作承诺和申请劳工证,申请人也可以自己申请移民并获得绿卡。
居住在美国境内或境外的外籍人士都可以申请EB-1A,只要他们符合美国移民局规定的如下两个方面的衡量标准即可:
以上法律条文只提供了一个非常抽象的定义,并没有给出“杰出人才”的具体条件和衡量标准。对于如何衡量“杰出人才”,联邦院新推出的移民法8 CFR 204.5(h)(3)从如下两个方面提出了衡量标准:
用这种标准来衡量“杰出人才”, 申请人只需证明他/她曾获得过一项以上的国际级的重大知名奖励,仅凭此项国际知名奖励,无须提供其它证据,即可满足杰出人才的标准,轻而易举地移民美国。至于什么样的国际奖项才是被移民法接受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移民法并无确切定义或具体标准。一般来说,诺贝尔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奖牌或奖杯,或国际重大发明创造,则可被接受为重大国际知名奖励。
并不是只有获得诺贝尔奖或奥林匹克奖之类的重大国际知名大奖的人才算是杰出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种相对宽松的衡量标准,虽然没有获得过重大国际知名大奖,如果申请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以下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也可以申请杰出人才移民。我所为客户申报的大量杰出人才成功案例,都是以此种标准提出申请并获得成功。
如果上述标准对申请人的职业不适用,申请人可以提交「类似材料」来证明申请人的杰出成就。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要证明自己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继续在美国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并且通过自己杰出的才能,为美国国家利益作出重大贡献。这些材料证明可以包括未来雇主的通信 (Letter from prospective employer) ,预先商定的合同(prearranged commitments),申请人的进入美国后的详细工作计划(detailing plans on how he or she intends to continue his or her 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
1、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Award): 申请人在其领域内,曾获得稍次于国际公认大奖的国家奖(不一定是美国的)或国际性奖项,以证明自己的杰出成就。
2、受邀请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Invited Membership): 申请人拥有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此类专业协会经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为会员。
3、媒体的报道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You): 专业刊物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的报导,或曾有重要媒体报导过申请者以及申请者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成就(发表文章必须包括标题、日期、作者、必要时应加以翻译)。
4、评审鉴定 (Judging or Review): 在其领域內,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审,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5、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Original Contributions): 在科学、教育、艺术、体育、商业等领域內,曾经作出过独创性的、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6、学术文章 (Scholarly Articles): 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7、展览或展示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 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他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
8、重点职务:身为某一著名机构的负责人或重要人物;
9、高薪 (High Salary): 在相关领域,申请人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它同行。
10、商业成功 (Commercial Success):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得到反映。
由于杰出人才移民申请都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不需要获得雇主支持和永久性工作承诺。因此,只要符合以上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条件,申请人可自行提交移民申请,不需要雇主的支持。即使申请人身在美国、中国或其它国家,只需证明其在进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如预期雇主的信件、未来工作具体计划或其它相关证据,就可提交杰出人才移民申请。 同时,申请人在递交杰出人才申请以后,可以随意变换工作,只要新的工作是在其申请的专业领域即可。此外,在等待杰出人才批准的同时,申请人可以递交其他类型的移民申请;例如:国家利益豁免。
「杰出人才」EB-1A资格的评估及证明材料
很多在各行各业优秀的人才,当听到“杰出人才” (extraordinary) 这个词踌躇不前,又听到法律条文规定的第一个衡量标准 “提供获得诺贝尔奖或类似级别的国际大奖项证明”时, 就认定自己不合格而放弃申请,其实满可惜。其实, 我们律所每年都代理好几百名优秀人才的移民申请(EB1/NIW)并获批准。 受益人无一是诺贝尔奖获得者。
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适用范围非常广。 只要您是某个领域里是突出的少数人之一, 您就可以提交杰出人才申请。我们接触了解的EB1申请中,有科学家,艺术家,教育家,也有中医,针灸师,武术教练,厨师,调酒师,广告设计师,摄影师,电影导演,芭蕾舞者,体育明星, 歌星,影星,川剧变脸大师等各式各样的人物。
如何证明一个人在他的领域是最突出的少数人之一呢? 移民局给出了以下两种衡量标准:
第一种就是大家都知道的:获得过一次性国际重大成就、或奖励、或重大发明创造的人才(a one-time achievement (that is, a major, international recognized award))。例如:诺贝尔奖获得者、奥林匹克运动金银铜获得者, 奥斯卡获得者,NBA全明星赛入选者,国际重大发明创造等。
仅凭这一项重大国际知名奖,这些人才就会受到美国政府的欢迎。在这种条件下,只需把获奖证书和申请表寄给移民局,无须提供其它任何材料,即可满足杰出人才的标准,轻而易举地移民美国。
并不是只有获得诺贝尔奖或奥林匹克奖之类的重大国际知名大奖的人才算是杰出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种相对宽松的衡量标准,即申请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就可申请特殊人才移民(at least three of the following)。
申请人在该领域內曾获得稍低一些的国家(不一定是美国的)或国际著名、认可的奖项。这些奖项的重要性可以比诺贝尔奖小一些。但学校的,单位的,地区性的,或者只给青年组的奖项不符合这项要求。申请人不但需要提供材料证明获得此重要的奖项,而且还要证明该项奖项在其领域中是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的。
申请人的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以可以做为衡量标准。因为大多数人都可以提供会员资格,因此移民局对这项标准审查比较严。首先专业协会应是在该领域中享有国家或国际声誉的专业协会。其次,如果会员资格只是交纳会费,就可以获得的资格,则并不一定满足这项的要求。必须是达到一定资历和水平,通过遴选才能获得的会员资格。如被选为该协会的主席,副主席,常设理事会成员,分协会主持人,秘书长等等,就有可能满足这项要求。这个会员资格的分量,要申请人来提供材料证明。通常,我们要看协会的历史,章程,会员人数,会员遴选标准,遴选程序,该领域的影响,声誉等来判断究竟这是不是一个有份量的会员资格。
由于申请人在其领域的杰出成就/贡献,被全国性的报纸、杂志、电台、电视、或其它新闻媒体专门评论报导也可以做为衡量标准。申请人如果要以媒体报导当做证据,则报导的内容必须和申请者的研究成就有直接相关,而不是提到申请者的任职单位或其它宣传广告或娱乐新闻报道。除外,申请人的产品销售介绍或促销资讯的广告、置入性行销报导,通常不被认可。另外,申请人需提供媒体的发行量,出版范围(地方,国家或国际)和出版频率来证明此新闻媒体是全国性的。
在其领域內,如果申请人被邀请担任过专业杂志编委,会议组委,教科书编委,专业比赛裁判,或曾经受被邀审阅过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內其它人的作品文章也可以做为衡量标准。但是在本单位内审阅其它人的文章不符合这项要求。此外,评审工作邀请必须是直接邀请申请人本人的,为其顾问或导师作的评审工作不算。
在EB1A的审理过程中,移民官不光看申请人做出了什么贡献,更看重要的是申请人提出什么新发现或原创性贡献,申请人提出的原创理论,是否获得同行的高度评价,甚至被认为是填补了其领域研究的空白,该理论能被行业内认识广泛引用。移民局将根据这个领域其他专家的推荐信,以及申请人在专业领域内发表的作品或理论被行业内引用,采用量来判断申请人的原创贡献的重要性。
绝大多数杰出人才都会在出版刊物中发表其专业文章。出版刊物可以是专业领域中的主要刊物(Professional Journals)到大众媒体出版刊物(Major Media),虽然法律规定“文章”(Articles),但其他形式的出版物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影片、录音带、录影带也可以满足这一要求。申请人须提供材料证明其文章在该领域的文章的意义和重要性,证明文章主要由申请人创作,同时申请人须提供关于刊物的发行范围(例如地方,国家或国际),发行频率和发行量来证明刊物是享有很高的声誉的国家或国际认可刊物。
许多EB1杰出人才绿卡申请人是艺术家,或体育明星,他们的杰出能力可以通过在公众场的多种形式的展览、展示、或表演来证明。例如博物馆的艺术展览,服装设计表演,或者舞台演出等等。因此,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他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表演活动也可以作为EB1绿卡的衡量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展览或表演活动必须是以申请人的创作、作品为主角。以服装设计表演为例,如果申请人重要负责表演的照明,提供安全保卫工作,那么这些工作将被视为次要的,不适合此类标准。申请人可以提供展览或演出的宣传材料的副本,演出获奖,媒体报道,以及展览或演出的发行信息来证明。
大多数EB1杰出人才绿卡申请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他们在其各自的组织、团体、或机构中担任着领导性的(Leading Role)或关键性的(Critical Role)职务或角色。申请人可以提供现任或前雇主的信件,具体介绍您在一个具体成就所担任的关键的,不可缺少的职务,阐述这个成就如何归功于你的贡献,以及这些成就为什么是重要的。申请人可以提供材料证明申请人在组织中领导团队,管理项目,指导或负责组织中其他人的工作。申请人可以提供材料证明申请人是组织领导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杰出人才绿卡申请中,申请者工作的团体、机构是在该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的组织(Distinguished Organizations)也是非常关键。申请材料需要证明申请者工作的团体、机构是国家或国际认可的,或享有很高的声誉的组织。如国家认可的大学,研究所,医院,国际或国家知名的画廊,武术馆等等。
一般来说社会通过高的报酬来承认杰出人才的能力,有杰出能力的人才应该能获得超出社会平均值许多的收入。因此高薪收入也成为衡量EB1A标准之一。高薪收入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工资,分红,提成,期权,甚至可以是公司向贡献巨大的员工赠送物业。申请人需要提供过去三年的W-2证明高薪收入,雇佣薪资的证明信,以及其年薪和权威数据库里同区域同职业人士90%以上薪酬的对比。这个对比应该是同专业领域的、同区域的、同职业的,因此,在小城市工作的博士后的超高薪报酬可能还没有纽约市股票经纪的基本工资高。
在表演,艺术领域(Performing Arts)获得商业成功(Commercial Success),创造巨大的商业价值也可以作为杰出人才绿卡的一个衡量标准。申请人需要提供官方统计数字的,如发行的磁带、激光唱盘、或录影带等等。
对於大部分人来说,在有些方面并没有强有力的支持文件,但是如果有推荐信,对於申请成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的。由专家或申请人本人撰写的推荐信应包括以下内容:
如果您觉得您符合EB-1A的对於申请人的要求,并希望申请职业移民获取美国的绿卡,您可以考虑在「杰出人才」类别下进行申请。有关所有绿卡的申请,我们的律师都能够帮助您决定最适合您的申请类别。
杰出教授/研究人员 EB-1B 申请介绍
根据美国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第203(b)款(1)条(B)项的定义,「杰出教授/研究人员」(Outstanding Researcher/Outstanding Professor,简称EB-1B)移民申请,是由雇主出面担保申请的,主要适用于在某些科学或学术领域内,享有国际声誉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的移民申请。
与EB-1A申请无需雇主支持不同,EB-1B必须有雇主支持才能申请,而且在整个申请过程中都需要雇主支持。在EB-1B申请中,雇主是申请人,外籍的杰出教授/研究人员是受益人。
根据移民法规定,无论是居住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符合「杰出教授/研究人员」标准的外国人必须证明如下三个条件:
申请人攻读高等学位(比如Ph. D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或教学经验可以累积其中,但仅适用于以下情况:该外籍人士必须已经拿到该学位;该外籍人士在此期间对教学班级负全责;抑或,该外籍人士的研究在其学术领域被视为杰出的研究。
申请人必须从现任及前任雇主处获得工作证明,以书面形式递交,内容包括该外籍人士的工作职责和雇佣期限等。
一般来说,永久性工作承诺一般由大学、学术或科研机构提供,但也可以由私人雇主提供。不过,该私人雇主必须已雇佣至少三名全职研究员从事研究工作,并提供文件材料证明其在某学术或科研领域内已获得了哪些成就。
综上所述,如果外籍受益人在自己相关的领域内,有三年以上的研究或教学经验,获得雇主的永久性工作承诺,并由雇主出面担保申请的话,就可以通过EB-1B的形式,直接申请绿卡,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永久性工作承诺是指雇主承诺提供的一个没有确定终止日期的工作职位。 雇员在拿到这个承诺之后,可以合理的预期自己将在这个职位上长久的工作。现实中,除了明确规定终止期限的工作职位外(如合同工),大部分工作都可以被视为是永久工作。兼职工作也可以被视为是永久性的,只要这份工作没有规定具体的结束时间。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有关EB-1B永久性工作承诺的信息,请点击雇主担保申请及移民局对EB-1B 中的“永久工作”的解释。
同EB-1类其他移民申请一样,EB-1B申请也无需申请劳工证,但外籍受益人必须从雇主处获得永久性工作承诺,并且由雇主出面提交移民申请。
以上法律条文只提供了一个非常抽象的定义,并没有给出“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的具体条件和衡量标准。移民法8 CFR 204.5(i)(3)(i)提出了如下六条具体的衡量标准。根据移民法规定,EB-1B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六条证明材料中的至少两项:
如果上述标准对外籍受益人不适用,申请人可以提交「类似材料」来证明受益人的条件。
另外,在EB1B绿卡申请过程,虽然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必须获得雇主的永久性工作承诺,并由雇主支持,出面担保申请,所以EB1B申请是跟雇主挂钩的。对雇主要求也是EB1A绿卡申请和EB1B绿卡申请的一个重要区别。因此,在提交EB1B绿卡的(I-140)申请过程中,一旦外籍受益人更换了雇主,从理论上讲,原本正在处理中的EB1B绿卡申请就有因此而终止。
一般情况下,如果您的条件比较好,我们后推荐您申请 “杰出人才”EB1A绿卡,因为EB1A的申请不需雇主支持,申请人不会被限制在支持提交申请的特定雇主和工作职位上。
EB-1B绿卡申请标准要低于EB-1A绿卡申请标准一些, 新推出的移民法8 CFR 204.5(i)(3)提出了衡量标准,申请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以下六条标准中的任意两条,可以被认为是具有国际性声望的杰出研究人员/教授, 向移民局提出EB1B移民申请。
由于申请人在教育或研究杰出的成就,获得重大奖项。申请人需要提供重要奖项的证书或其他材料证明获得此重要的奖项和该项奖项的重要性
申请人的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以可以做为衡量标准。因为大多数人都可以提供会员资格,因此移民局对这项标准审查比较严。首先专业协会应是在该领域中享有声誉的专业协会。其次,如果会员资格只是交纳会费,就可以获得的资格,则并不一定满足这项的要求。必须是达到一定资历和水平,通过专业协会评定具有杰出成就,邀请才能获得的会员资格。如被选为该协会的主席,副主席,常设理事会成员,分协会主持人,秘书长等等。这个会员资格的分量,要申请人来提供材料证明。通常,我们要看协会的历史,章程,会员人数,会员遴选标准,遴选程序,该领域的影响,声誉等来判断究竟这是不是一个有份量的会员资格。
由于申请人在教育界或学术研究领域的杰出成就/贡献,被专业期刊或报纸、杂志、电台、电视、或其它媒体进行的采访、评论、报道。申请人如果要以媒体报导当做证据,则报导的内容必须和申请者的研究成就有直接相关,不能是仅仅对作品的引用,不是提到申请者的任职单位或其它宣传广告或娱乐新闻报道。(报道文章必须包括标题、日期、作者、必要时应加以翻译)。
在教育界或学术研究领域,被邀请担任过杂志编委,会议组委,教科书编委,或被邀请审阅其它人的作品文章,在相关会议上做过报告或演讲的审议。但是在本单位内审阅其它人的文章不符合这项要求。申请人需提供可以证明自己参与过评议他人作品或做过同行审议期刊的评委工作的资料,如当时评议他人作品时自己的评议文章,在担任期刊评委工作时与期刊编辑的往来信件或电子邮件。
在EB1B申请的审理过程中,移民官不光看申请人做出了什么贡献,更看重要的是申请人在学术研究中做出具有原创性的重要贡献,申请人提出的原创理论,是否获得同行的高度评价,甚至被认为是填补了其领域研究的空白,该理论能被行业内认识广泛引用。移民局将根据这个领域其他学者对申请人的推荐信,以及申请人在专业领域内发表的作品或理论被行业内引用,采用量来判断申请人的原创贡献的重要性。
在学术领域內享有声誉的刊物期刊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申请人须提供材料证明其文章在学术领域內的意义和重要性,证明文章主要由申请人创作,同时申请人须提供关于刊物的发行范围(例如地方,国家或国际),发行频率和发行量来证明刊物是享有很高的声誉的国家或国际认可刊物。
此外,EB1B申请还提供永久工作承诺(Permanent Employment Offer)和三年以上的教学和/或研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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