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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非移民工作签证

精准评估 客观建议 专业服务 透明收费

不受配额限制,无排期,定居美国特快通道,最快六个月即可登陆

        L1A是一种跨国企业高管派遣签证,主要发放给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L1A签证前往美国分支机构管理公司。整体花费在28万人民币左右,首次可以获得1-3年的工作签证。L1A是目前快速登陆美国的工签类型,无行业、语言、年龄限制,最长可续签至7年,后期还可以通过EB1C转永久绿卡。

 

 

1、在母公司连续担任工作1年以上

2、在母公司的职务为三级管理层以上级别(副总以上级别,直接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汇报)

4、配偶及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随行

母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

1、成立至少1年以上

2、近一年营业额达到500万人民币以上(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3、公司雇佣人数达到10人以上(包括全职,兼职,劳务人员)

 

 

STEP 01:  准备资料 签约后客户需提供个人资料与公司资料,具体详看资料收集清单

STEP 02:  注册分公司

STEP 03:  规划公司未来发展,完成商业计划书。

STEP 04:  根据需要转入启动资金

STEP 05:  递交申请,可选择加快审理,15个自然日就可得到回复

STEP 06: 使馆面签

STEP 07: 登陆美国

 

(实际费用因人而异)

咨询服务费 顾问公司 主申请人:70,000 人民币 签约时 不成功可退
移民律师费 移民律师 主申请人:二万美金 签约时 部分可退
移民申请费 当地移民局 主申请人:1,000 美元(视申请人数不同略有差别) 递交申请阶段 不退
第三方费用 第三方机构 主申请人:10,000 人民币(1-1.5万人民币,以实际情况为准) 递交申请前 不退
 
 

L-1非移民工作签证政策深入解读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许多企业通常会在多个国家设立实体公司开展商业活动以满足业务需求。从南到北,从东到西,这种国际性的商业活动意味着这些企业需要雇佣来自于不同国家的人才。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要想在全球竞争中站稳脚跟,并保证产品和服务的一致性,就需要其员工无论身居何地,都必须奉行公司的原则、认同公司的发展目标、熟悉公司日常运作。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跨国公司经常会把员工从一个国家派遣到另一个国家进行培训和其他事务性工作。如果跨国公司打算派遣其员工到美国工作的话,可以为其申请L-1签证。

一般来说,L-1签证是非移民工作签证,它适用于在美国和受益人所属国都有商业机构的跨国公司派遣内部人员到美国分公司进行短期工作。在L-1签证中,跨国公司是L-1签证的申请人,外籍员工是L-1签证的受益人。L-1签证的受益人在提交L1签证申请之前的三年内,必须在其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非美国境内公司)至少连续工作一年。该跨国公司在海外的机构必须和在美国的机构属于母子公司关系,总分公司关系或是附属关联关系。也就是说,提交L-1签证申请的美国公司必须是其境外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除了盈利的跨国公司外,L-1签证还可适用于跨国的非盈利的组织,跨国宗教组织或跨国慈善机构。

本文将介绍L-1签证,并就其申请要求进行简单分析。

L-1签证适用对象

无论是大公司或小公司,都可通过申请L-1签证将员工外派至美国工作。

申请L-1签证可使已有国际业务的大规模公司受益。当一家跨国公司向一个新国家拓展的时候,通常需要派遣有专业知识的员工前往异国的新成立的办公室工作。大公司通常都会有国际轮换政策,确保管理层内所有的核心员工都有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一旦该跨国公司的境外公司有职位空缺,那么这些核心员工就可以通过公司内部职位轮换,得到跨国工作的机会。除此之外,申请L-1签证对公司制度也大有益处。高层员工和高管之间的意见交流能够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促进交流创新,这对公司的声誉和发展都至关重要。核心员工的定期轮换也能提升公司内部服务和流程的一致性,从而促进其国际水平的提高。
总而言之,L-1签证是为促进不同国家间公司内部派遣的需要而设计的,主要分为两类:L-1A和L-1B。

L-1A:内部调遣——跨国公司经理和高管人员

L-1A签证是为跨国公司将公司内部的高级经理及高管人员派遣到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工作设计的。 L-1A签证受益人必须在公司为其提交申请的前3年内至少连续为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外的公司工作一年。另外,L-1A允许尚未建立美国办公室的跨国公司将高管人员派到美国进行美国公司办公室的筹建。对于新公司,首次L-1A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1年,对于现存公司(成立并运营超过一年时间),首次L-1A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3年,有效期到达后如需要申请延期,单次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L-1A签证的最长有效期限是7年。

L-1B:内部调派——跨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

L-1B签证是为跨国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派遣到美国工作而设计的。比方说,如果某公司内部有一名员工非常了解公司产品,并掌握了产品的专有知识,为了向美国的新员工传授关于产品的专有知识,公司打算将该员工派遣到美国,那么就可以为其申请L-1B签证。同L-1A签证一样,L-1B签证允许尚未建立美国办公室的跨国公司将专业技术人才送至美国,帮助美国公司办公室的筹建。通常L-1B的首次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两年。L-1B签证的最长效期限是5年。

无论是L-1A还是L-1B, 在L-1签证申请中,外籍员工即将前往工作的美国公司和其之前工作的境外公司必须有合格的相联公司关系,例如母子公司关系等。

L-1跨国公司集体调职签证(L-1 Blanket Petition)

对于那些经常使用L-1签证进行员工外派的大型跨国公司,移民局为其建立了一种特殊的签证申请程序,即L-1集体调职签证申请程序“blanket petition”。在这种申请程序下,满足移民局条件的大型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一次申请将一定数量的经理级高管和拥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派遣到美国的公司工作,这样更加快捷高效,节省时间。

附加信息

全职还是半职?

申请L-1签证不需要受益人所有时间都在美国完成全职工作。 尽管L-1签证持有人必须以全职身份为公司工作,但她/他不一定必须在美国进行全职工作。受益人可以对美国的工作和其母国的工作进行分配完成。因此,虽然L-1签证持有者主要是受聘于美国境外公司,但其仍可获得L-1签证赴美进行短期工作。如果外籍员工赴美的唯一目的是与官员进行商务会谈、参与会议或是参加培训,那么其应该考虑申请B-1商务签证,因为这些商务活动并不符合L-1签证要求的“需要花费定期且系统的、相当长的时间来完成”。

配偶及子女?

如果您已经获得了L-1签证并即将赴美工作,但又不想离开您的配偶和子女,那么您可以让您的配偶和子女申请L-2签证与您一同赴美生活。美国移民法规定,L-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作为L-1持有者的家属申请L-2签证共同赴美。L-2签证持有者可以合法进入并居留美国,其有效期和L-1签证的有效期一致。另外,L-2签证持有者可以向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得到批准后,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

申请绿卡?

与其他非移民签证相比,L-1签证的优势之一是允许受益人拥有“双重倾向(dual intent)”。换句话说,L-1签证持有者可以有移民倾向,所以在领事馆申请签证的过程中,签证官不会以申请人具有移民倾向而拒绝其L-1签证申请,同时L-1持有人可以在美国国内安全转换到绿卡身份而不会影响其L-1身份。另一个优势是,如果L-1A持有人打算通过申请EB-1C得到美国绿卡,由于EB-1一般没有排期,当申请人的EB-1C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就可以很快进行身份调整从而快速获得绿卡,不需要为漫长的绿卡配额排期进行等待。

L-1签证之后

当签证最长有效期到期时,外籍人士需要离开美国并在美国境外居住至少一年,在此期间其须为美国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工作,之后方可重新申请L签证。

L-1签证的具体要求

L-1签证是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它适用于跨国公司将合乎条件的外籍员工派遣至美国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短期工作。

L-1签证有两种类型:L-1A签证和L-1B签证。

L-1A签证是用于派遣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高管人员的工作签证;L-1B签证是用于派遣跨国公司具有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的技术人员的工作签证。不同的类型在申请时有不同的申请要求。

在下面, 我们将分别阐述对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要求,以及L-1A,L-1B签证对外派雇员的要求。

对于作为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一般要求

在L-1签证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是跨国公司,它向移民局提出L-1申请,为外派雇员申请L-1签证,因此外派雇员是L-1申请的受益人。无论是申请L-1A还是L-1B,作为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须满足如下条件:

  1. 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合格的公司关系”是指,在L-1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这两个境内外的机构(或公司)之间必须存在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合乎条件的公司关系,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关系、总分公司关系、关联公司关系。如果满足上述关系,那么这样的公司就可以被称作“合格的商业实体(qualifying entities)”或“合格的公司(qualifying organizations)”。

-请注意,L-1签证并不限制商业实体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企业、非盈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

  1. 正常运营(doing business)

- “正常运营”是指,作为L-1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在L-1受益人的签证有效期内,直接地或通过与其拥有合格关系的公司(qualifying organization),在美国境内外正常开展业务或即将开展业务。

- 上述业务只需切实可行(must be viable),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

- 这里的“正常运营”是指正常的、有系统的、持续的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仅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申请要求。

有些跨国公司很容易满足上述L-1申请要求,不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特别是那些众所周知的大型公司。但是对于规模较小或是初创公司,在提交申请前需准备大量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申请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这种类型的公司向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寻求帮助。

L-1A对外派雇员(高级经理及高管人员)的要求

作为L-1A签证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及高管人员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 在提交L-1A申请的前3年内,受益人必须至少在与美国公司拥有“合格的关系”的境外公司至少连续工作一年。在美国境内为该境外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之内;

  2.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职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格的职位(qualifying position)”。

  3.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公司也必须同样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职位。

-根据联邦法,“高级管理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是指某员工拥有广泛参与决策的能力,并无需过多的监督。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bility)”是指某员工对专业人员拥有监督和控制的能力,可以对公司内部的机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的职能或公司的组成部分进行管理。该员工还可对公司内部高层的一项重要职能进行管理,但对其他人没有直接监督权。

  1. 该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2. 在签证到期之前,该受益人必须将如期离开美国。

L-1B对外派雇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不同于L-1A受益人,L-1B签证并未要求受益人必须以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为公司工作。然而在申请时,L-1B要求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

2015年,美国移民局对外发布了一份政策备忘录,并替换了先前已有的L-1B申请的审批指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移民局指出,L-1B受益人必须满足或优于签证申请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条件。由于移民法[section 214(c)(2)(b)]此前对“专业知识”没有明确定义,所以新的政策备忘录对此作了更清晰的规定。

根据新的备忘录,L-1B受益人如果拥有“特殊知识(special knowledge)”或“高级知识(advanced knowledge)”,或两者兼备,那么就可以被视为拥有“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移民局关于上述两类“知识”定义如下:

  1. 特殊知识(special knowledge):是指个人对提交签证申请的跨国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所需技能,以及在国际市场的运作方式的特殊认知,并且这种认知完全异于特定领域内普遍认知;

  2. 高级知识(advanced knowledge):是指个人对提交签证申请的跨国公司的具体程序及流程拥有的高度了解或专长。这种了解或专长在相关领域并不常见,并且其先进程度在对公司的发展性、复杂性和理解上远超公司内部一般员工。

    提交申请的美国公司应参考以下问题,以确认即将从境外公司外派至美国的专业知识技术人员是否拥有上述的“专业知识”:

    1. 该外派员工是否了解掌握境外运营的情况,并且这种了解能够为提交申请的跨国公司的在美运营带来重要价值?

    2. 该外派员工在境外公司的工作是否很大幅度地提高了境外公司的生产力、竞争力、公司形象以及财务地位?

    3. 该外派员工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是否只能通过在该跨国公司的美国境外机构(或公司)内工作才能够获得?

    4. 是否该外派员工对于产品或流程所掌握的知识由于不便,或因没有巨大的经济投入而无法轻易传授给另外一个人?

    5. 该外派员工是否对产品或流程的知识非常成熟,复杂,或具有高技术性?

    6. 该外派员工所掌握的知识是否显而易见地有利于提高雇主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关于上述任意一个问题或多个问题,雇主公司如果有肯定的答案,那就表明该外派员工拥有了L-1B申请要求的“专业知识”。根据移民局的不完全列表,为了证明外派员工具有“专业知识”,雇主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 外派员工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的文件证明,用以确认在此教育、培训或工作期间其不断使用或发展了“专业知识”;

  2. 外派员工在美国公司工作后会对该公司的运营产生影响的证明;

  3. 外派员工独具能对增强美方公司海外运营能力有所贡献的专业知识的证明;

  4. 合同、工作说明书或其他证明文件表明该外派员工拥有的“专业知识”对提升跨国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大有益处;

  5. 相关信函或报告,用以证明该外派员工在境外公司的工作很大幅度地提高了境外公司的生产力、竞争力、公司形象以及财务地位;

  6. 人事或内部培训记录,用以证明该外派员工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只能通过在该跨国雇主公司的工作或培训才能够获得;

  7. 内部培训的课程手册或培训手册、财务文件或其他材料,用以证明如果没有显著的经济投入,该外派员工对于产品或流程所掌握的知识就无法轻易传授给另外一个人;

  8. 申请公司由于该外派员工的工作而获得的专利、商标、许可证或合同;

  9. 相关材料证明该外派员工对产品或流程掌握的知识非常成熟,复杂,或具有高度技术性(不要求该外派员工是该公司内唯一掌握该知识的人);

  10. 薪资文件、联邦或州工资报告,各种补贴证明材料、简历、公司的组织结构图或其他类似文件,表明该外派员工在申请公司的职位和薪资水平;

除了准备上述必要的证明文件外,提交L-1B申请的雇主公司还须保证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1. 在提交L-1申请的前3年内,该外派员工必须至少在与美国公司拥有“合格的关系”的境外公司至少连续工作一年。在美国境内为该境外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之内;

  2. 该外派员工赴美后必须在与美国境外公司拥有“合格的关系”的美国公司内工作,并凭借其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服务;

  3. 签证到期之时,该外派员工将会如期离开美国;

  4. 2004年的L-1签证改革法案描述了几种会被视为L-1B签证持有人违法工作的现象,如果L-1B签证持有人在美国违法工作,会导致丧失L-1B身份:

    1. L-1B签证持有人的主要工作地点是在其他非关联公司,而并非在为其提交签证申请的美国公司内;或

    2. L-1B签证持有人的主要的工作内容和地点都不在为其申请L-1B的美国公司的控制和监督下;或

    3. L-1B签证持有人在其他非关联公司的工作的本质是属于“为非关联公司提供劳工服务”,而不是为其提交申请的美国公司提供必要的专业产品或服务。

想在美国建立新公司(New Office)?那还需满足额外要求!

L-1签证的另一个好处是,它允许境外跨国公司外派员工到美国拓展业务或者建立新的公司(new office)。如果境外跨国公司计划派L-1受益人去美国筹建新公司,那么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必须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

    2. L-1外派员工必须在提交L-1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境外跨国公司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职位;

    3. 在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新公司的业务将会发展到有能力为L-1外派员工提供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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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L-1签证申请需要的文件清单

在L-1签证申请时,美国移民局要求申请人提交一系列材料文件,以证明L-1签证申请人(雇主公司)和L-1签证受益人(外派员工)都满足了相关的申请要求。

下面,我们为您整合了一份在L-1申请时移民局可能期望或要求的材料文件示例清单。鉴于L-1申请时需要提交大量信息,我们强烈建议您在申请时向经验丰富的L-1专项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

美方公司须准备的文件

  1. 公司业务介绍

  2. 公司章程

  3. 公司联邦报税号码EIN申请表(Form SS-4)

  4. 股东持股证明

  5. 公司办公地租约

  6. 初始投资的银行对账单或转账凭证

  7. 审计过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现金流量表等)

  8. 公司报税表(Form 1120),如有

  9. 公司季度报告表(Form 941),如有

  10. 公司的商业交易文件(例如:商业合同、发票、提货单、信用证等)

  11. 带有公司标志、名称和地址的公司信头纸(数张)

  12. 反映公司办公室内部和外部的照片

境外公司须准备的文件

  1. 公司章程

  2. 公司营业执照

  3. 过去三年的公司报税表

  4. 审计过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

  5. 公司组织结构表,需要包含员工总人数及外派员工的工作职位信息

  6. 公司手册或产品介绍

  7. 公司的商业交易文件(例如:商业合同、发票、提货单、信用证等)

  8. 银行对账单或交易记录

  9. 带有公司标志、名称和地址的信头纸(数张)

  10. 反映公司办公室、工厂或办公楼内部和外部的照片(如果公司宣传资料中已经包括了这些内容,则不必单独提供)

外派员工须准备的文件

    1. 简历

    2. 学历证明

    3. 由该外派员工所任职的境外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

    4. 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阐明该外派员工将从他国调派至美国

    5. 其他可以证明该外派员工具有符合高级经理、高级管理职位的能力,或具有专业知识的文件

如何获得和保持L身份

同其他签证持有者一样,L-1签证持有者只有在到达美国的入境处(port of entry)申请入境许可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美国。获得美国签证并不保证持有该签证的外籍人士可以合法进入美国并拥有移民/非移民签证身份。签证只授予持有人要求入境的权利,但准其入境与否,则取决于入境处的移民官。也就是说,即使外籍人士持有有效的L-1签证,入境处的移民官也有权拒绝其入境。当然,这种情况对于L-1签证持有者是比较少见的。

身份检查

L-1签证持有人在入境受检时,必须将有效护照、L-1签证申请批准函、L-1签证申请复印件以及一封支持信一并交给移民官检查。

如果移民官批准签证持有人入境,就会在其护照上盖章注明准许入境以及批准的在美居留期限,并在其I-94卡上盖章注明入境日期。(I-94卡是美国移民局在外国人入境时签发的一张卡片,包含该外国公民在美合法居留以及以何种身份居留的基本信息。)自此,L-1签证持有人正式获得L-1身份,并可在批准期限内合法居留美国。

身份保持
在美期间,除了遵守联邦法和州法对签证持有者的规定,L-1持有人也不得在美违法工作,否则将失去其L身份。简单来说,为了维持其L-1身份,L-1持有者必须为其申请L-1的美国公司工作,并且只能从事申请批准的职位。比如说L-1A持有者需要担任经理或高管职位,而L-1B持有者需要担任使用“专业知识”的技术职位,且不得为其他公司工作。

另外,L-1持有人可在美国参加与工作相关的课程学习,只要这些学习属于L-1签证需要的知识,就不需要获得移民局的批准。

如业务需要,L-1持有人在身份即将到期之前应当及时向移民局提出延期申请,否则非法逗留将会对其身份以及再次入境美国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从L-1身份转换到永久居留身份

虽然L-1签证是短期的非移民类别的工作签证,但它也是一个允许“双重意愿”的签证,即L-1持有人与其家属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身份,而不必担心危及他们的L身份,或者是在外国美领馆的签证申请。一些非移民签证明确禁止受益人有移民倾向,如果美国移民局在审理他们的签证申请期间或之后发现了他们有移民倾向,其签证申请就很有可能被拒绝,或者签证身份被撤销、收回。

幸运的是,对于渴望永久定居美国的L-1持有人来说,上述禁令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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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简介

有移民倾向的L-1持有人的一个更大的优势在于,存在一个为高管和经理设立的职业移民优先类别:EB-1C签证。事实上,这个第一类优先类别的签证就是为了那些符合L-1A条件的,并有兴趣成为美国永久居民的外来人士而设立的。

EB-1C是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移民签证中的一个类型。美国每年约有40,000个名额发放给EB-1签证申请人。

EB-1C和L-1A的相同点

本质上来说,EB-1C的要求和L-1A非移民签证的申请要求几乎相同,包括以下方面的类似点:

  1. 外籍人士必须要在过去的3年里最少一年在美国雇主的境外关联机构、母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工作,并且他/她即将在美国担任的职位是经理或高管的工作。

  2. 公司必须在美国和外国都有定期的、系统的、持续地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业务。

  3. 该公司必须至少在美国已存在一年。

拥有L-1A身份并不是获得EB-1C的先决条件。但鉴于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显然如果受益人曾经有过L-1A身份,那么他/她申请EB-1C申请时将更加容易。

我需要通过EB-1C来获得永久居留权吗?

对于L-1A持有人来说,通过EB-1C签证来获得绿卡的最大好处在于,劳工证的要求会被豁免。简单来说,就是节约时间和金钱。获得劳工证的过程十分耗时和昂贵,它的最终目的是确定是否有合格的美国工人可以替代美国雇主招聘职位的外籍员工
EB-1C受益人还有另一个巨大的优势,是提供给第一类优先的移民签证名额一般来说是很充足的。也就意味着在EB-1C获得批准后,受益人不需要等待(或只需要等待一小段时间)便能申请身份转换,然后获得绿卡。

申请EB-1C签证

简而言之,通过EB-1C获得绿卡的程序相对较为简单,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1. 雇主申请人为EB-1C受益人向移民局递交I-140表。

  2. I-140获批后,如果外籍受益人目前在美国,无排期或排期到了,他/她就可以向移民局递交I-485表;如果受益人身处境外,就可以通过领事馆程序申请。

对于L-1B持有人呢?

对于拥有L-1B身份的外国人来说,并不能像L-1A持有人那样通过EB-1C直接申请移民签证。对于L-1B持有人(熟练工人)来说,另一个明确的选择是考虑通过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的签证类别,EB-2来获得签证。与EB-1C不同的是,除了NIW申请外,EB-2签证一般需要先申请劳工证。

如果L-1B持有人满足EB-1A,EB-1B或者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要求,这三者都不需要劳工证,那么他/她也可考虑这几个签证类别。

当然,还有其他获得绿卡的途径,例如家庭移民,也可供L-1身份的外国人选择。更多关于获得永久居留身份的相关信息,可参考我们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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